申请执行人赵小凤。被执行人王成达。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2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达与沈飞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前方路南2弄1幢7号房屋。2012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成达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赵小凤借款7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王成达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成达与沈飞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前方路南2弄1幢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第0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王超文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