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延辉。被执行人宋万章。
关于王延辉申请执行宋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延辉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宋万章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张中亚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和杨延西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做担保。我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宝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将宋万章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向平顶山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张中亚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和杨延西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正在执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张中亚所有的红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和杨延西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志东执行员郭克执行员张振伟
书记员:韩占营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