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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易德与钱荣、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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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易德,男,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钱荣,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建筑业。被申请人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荣,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易德诉被申请人钱荣、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钱荣、泸州乾源园艺有限公司价值34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钱荣所有位于合江县自怀镇显龙村民俗购物街的房屋,产权证号:200921608、200921612、200921615、200921617、200921633、200921635、200920636、200920637、200920638、200920639、200920640、200921696、200921700、200921701、200921702、200921703、200921704、200921705、200921706、200921707、200921708、200921649、20092165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