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陆斌,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执行人何木森,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周陆斌与被申请人何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被告何木森价值26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宏
书记员:李飞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