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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周陆斌与何木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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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陆斌,男,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被执行人何木森,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周陆斌与被申请人何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被告何木森价值26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宏

书记员:李飞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