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技术装备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负责人赵惠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樊川镇科技产业园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刘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技术装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建隆钢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27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红燕审判员:王卫东审判员:陈瑞
书记员:王荣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