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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商清预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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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3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布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2013)甬奉执民字第809号案执行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的货梯仍在被申请人的厂房内,申请人可将该货梯拆回,无须进行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00000元,登记的股东为洪布国、陈滨东、孔万海、姜爱萍、徐华江,法定代表人为洪布国。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但其营业执照未注销,也未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公司尚未解散。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有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的事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宁波奥尼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通利九星电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宏洁

书记员:陈梦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