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启声。申请执行人黄瑞珍。被执行人邵启发。被执行人吴秀生。被执行人杨恒财。被执行人桂林市正点车队法定代表人廖瑞科,总经理
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信义路**。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公司负责人刘庆文,经理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航天苑综合楼** 申请执行人邱启生、黄瑞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正点车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启发、吴秀生、杨恒财、桂林市正点车队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赔偿金人民币294569.51元,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邵启发、吴秀生、杨恒财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30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30元。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执行款,但仍不能清偿债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法执字第66-1、2号执行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