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龙钢集团西安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该公司经理。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龙钢集团西安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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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龙钢集团西安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该公司经理。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龙钢集团西安钢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