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志英,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吕铭全,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立明,、叶耀良,广东世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曹志英与被执行人吕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吕铭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50000元以及从2011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案件的诉讼费3288.8元、财产保全费5668元予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吕铭全名下有农村集体土地房产一套,按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作为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保留,不宜作处理。除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蔡振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