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合江镇少岷路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51071131。法定代表人杨英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荣江(特别代理),男,系合江县南滩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文青,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文青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青位于合江县先滩镇商业街A栋房m-L轴的门面房一间及住房一套,并以申请人合江县南滩信用社办公楼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文青位于合江县先滩镇商业街A栋房m-L轴的门面房一间及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7.2㎡,房权证合滩字第**9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