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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雷华雄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1

(2014)嘉行执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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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知先,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雷华雄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20日违法生育第一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雷华雄征收社会抚养费11636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雷华雄所有的银行存款1163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

将雷华雄所有的银行存款116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日法审判员:欧香成审判员:邓军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