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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张鸿诉张健、张茂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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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鸿,女,生于1973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张健,男,生于1980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张茂全,男,生于1955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张鸿诉张健、张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鸿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张茂全位于重庆经开区青龙路某号的住宅一套,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茂全位于重庆经开区青龙路某号的住宅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智

书记员:刘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