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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某甲县公路管理局与王某甲行政裁定书

(2013)鄂谷城行非审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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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某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甲。

某县公路管理局在调查处理王某甲交通行政违法一案中,被申请人王某甲未经公路管理机关批准,驾驶其所属的车牌号为鄂fxxxxx的货车擅自在谷城县境内超限行驶。申请人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请求本院对王某甲所属车牌号为鄂fXXXXX的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县公路管理局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有变卖车辆逃避执行的可能为由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甲所属车牌号为鄂fxxxxx的货车予以保全。(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毁损、抵偿之行为发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杨平审判员:陈会军审判员:方正友

书记员:曹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