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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2014)鄂谷城行非审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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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徐光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9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20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20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决定责令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处罚款45279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20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谷罚字(2012)第20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杨平审判员:方正友审判员:陈会军

书记员:曹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