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冯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溢谷、陈旭雯。被申请人佛山普立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盈志。
申请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6月8日依据其作出的佛房金管(2013)49号、50号、51号、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尚未对其申请作出裁定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财产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财产保全。
审判长:刘应东人民陪审员:陈汝成人民陪审员:陈惠珊
书记员:吴桂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