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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燕、赵庆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西非审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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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全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桥西计生局),住所地邢台市桥**。法定代表人张世雄,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苗,女,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志燕,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赵庆杰,男,汉族,住邢台市桥**。

本院在审查桥西计生局申请执行邢西(2013)第100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账号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桥西计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燕、赵庆杰银行账号存款29150元。

审判长:刘泽洪代理审判员:赵瑞冰人民陪审员:郭未如

书记员:檀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