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银亮,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占辉,男,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毛喜梅,女,汉族,住邢台市桥**。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北小汪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京广铁路以西,花园路、北小汪路东侧,牛尾河北侧,莲池大街南侧。该项目列入2009年邢台市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及2012年桥西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北小汪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一期工程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2012年11月16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北小汪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一期工程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北小汪124号(房屋产权证邢房字第**08**),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13年2月1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了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两种具体补偿方案,即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和货币补偿方案。被执行人毛喜梅对该补偿决定不服,于2013年3月28日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2013年5月16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邢复决字(2013)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补偿决定。毛喜梅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3年8月19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邢东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毛喜梅的诉讼请求。毛喜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11月12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邢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及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已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故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裁定准予执行,并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泽洪代理审判员:赵瑞冰人民陪审员:郭未如
书记员:檀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