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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蔡阿秀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8)

(2013)温瑞行初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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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复议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阿秀。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市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无文,市长。委托代理人叶全胜。委托代理人徐本仲。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阿秀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蔡阿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阿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阿秀负担。

审判长:黄鸥翔人民陪审员:蔡永林人民陪审员:戈金华

(代)书记员:万顺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