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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涂仲春与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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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涂仲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平,女,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合江民保字第157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平所有的住房和张明华所有的住房。现因申请执行人涂仲春与被执行人袁平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袁平已支付涂仲春借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涂仲春同意解除对上述住房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平所有的住房和张明华所有的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杨建华审判员:崔茂强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