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嘉民保字笫2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任某某与韩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城南工业园笫三期拆迁房屋过渡费的一半。现(2012)嘉民初字笫455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任某某与韩某某应平均领取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所发放的拆迁还房过渡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任某某与韩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区城南工业园笫三期拆迁房屋过渡费的冻结;该拆迁房屋过渡费由任某某与韩某某各自领取一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正强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