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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邓金燕与被执行人黎静、王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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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25元。由于被执行人黎某、王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8元。但被执行人黎某、王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某、王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共计21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