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王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25元。由于被执行人黎某、王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8元。但被执行人黎某、王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黎某、王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共计21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