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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杨强星与彭润香、余锦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武区执字第1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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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强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润香,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夫),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润香或余锦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霞审判员:张云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熊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