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强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润香,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夫),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润香或余锦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霞审判员:张云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熊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杨强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润香,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夫),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润香或余锦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霞审判员:张云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熊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