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光峰,男,局长。被执行人:济南燕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4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燕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20元。现被执行人济南燕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燕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62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恒印审判员:雷素兰审判员:于淑青
书记员:耿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