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福州,男,1975年5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葛建娥,女,1957年12月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兆和、葛建娥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万元。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建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2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蔡云刚执行员朱明华执行员何海军
书记员:吴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