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尚凯,男,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刘绍菊,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郝京州,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尚凯、刘绍菊、郝京州的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