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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0

李秀山与宋传昌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齐法执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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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秀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宋传昌,男,住齐河县。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宋传昌名下的位于齐河县三间平房,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抵押、过户、出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王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