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逯某。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执行人刘某确认下欠申请执行人逯某80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820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