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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逯海俊与被执行人刘国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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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逯某。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逯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执行人刘某确认下欠申请执行人逯某80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银行存款820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