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健。被执行人何莉。
郑健与何莉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0000元,被执行人何莉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申请执行费6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健与被执行人何莉,就偿还借款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郑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申请执行费69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莉所有的坐落在陕西省安康市白天鹅广场斜对面广场大厦A座1102室房屋一套,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再查封房屋已无必要,予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二、解除何莉在陕西省安康市白天鹅广场斜对面广场大厦A座1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李正意审判员:岳桂兴
书记员:王忠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