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陆红卫,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幼芳。被执行人陈旭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幼芳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广平小区13幢405室房屋。2013年1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幼芳、陈旭斌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586152.83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367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11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8848.65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幼芳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广平小区13幢40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1字)第1-4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审判员:王超文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