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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倪纲、王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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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倪纲,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卢校雯,女,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王寅,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青萍,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龙伟文,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倪纲与被执行人王寅、杨青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寅、杨青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0元及从2012年6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倪纲。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共87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倪纲。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诉讼阶段查封两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罗村街道××城东××路××花园××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房抵押权人建设银行佛山分行与两被执行人于佛山中院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发函至中院,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由中院处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后进行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由佛山中院处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李善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