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耀强,男。被执行人翁龙标,男。被执行人黄清,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耀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黄耀强提供担保第三人庞某祥所有的粤KPT***小车一辆。该案因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黄耀强提出解封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黄耀强提供担保第三人庞某祥所有的粤KPT***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昭光
审判员:黄斌审判员:潘洪辉
书记员:何小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