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云霞,被执行人姜增家被执行人姜昆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缴纳执行款7270.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增家、姜昆嵛存款7270.03元。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刘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