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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龚和芳与刘华书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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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龚和芳,女,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被申请人刘华书,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办理龚和芳诉刘华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龚和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华书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自怀镇关口营业所的存款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和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华书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自怀镇关口营业所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