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银怀,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正平,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周银怀,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系周某某祖父。被执行人金国连,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上列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周银怀、李正平、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金国连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上列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金国连的银行存款或相关共有财产价值62万元采取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银怀、李正平、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金国连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与上列申请人共有的财产价值6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陈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