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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韩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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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树芳,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杜仕平,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办理韩树芳诉杜仕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韩树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仕平位于位于合江县石龙乡罗坝滩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房权证号为合石字第306号,房屋所在层数为一、二、三层),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树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杜仕平位于合江县石龙乡罗坝滩场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房权证号为合石字第306号,房屋所在层数为一、二、三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