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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贺昌全等人与王俊明等人共有权确认纠纷执保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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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昌全,男,生于1927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原告吴超民,女,生于193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王俊明,男,生于1964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刘晓梅,女,生于1985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刘佑芳,女,生于1996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昌全、吴超民诉被告王俊明、刘晓梅、刘佑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贺昌全、吴超民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俊明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俊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凤鸣镇支行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志清

书记员:田永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