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安如,男,生于1964年1月27日,四川省合江县人,粮农。被申请人陈连辉,男,生于1960年4月26日,四川省合江县人,粮农。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赵安如与被申请人陈连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安如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连辉在宋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1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连辉在宋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显荣
书记员:赵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