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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曾祥君与陈世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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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祥君,女,生于1943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钟良坤,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雨晴,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世文,男,生于1969年2月9日是,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庆忠,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曾祥君与被告陈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曾祥君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世文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世文在合江县江语长滩(一期)项目中7幢1单元第4层1—4—2号房屋中应得的购房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慧至

书记员:夏建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