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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徐江洪与宋宪聪、张小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3)合江执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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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江洪,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宋宪聪,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容,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徐江洪与被执行人宋宪聪、张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江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宋宪聪、张小容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江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宋宪聪、张小容价值2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陈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