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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江执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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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周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

本院在办理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在合江县石龙乡邮政储蓄所和重庆市江津区农商银行、重庆市中国工商银行江津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江津区支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某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的存款金额和银行以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