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宋其伟,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何文琼,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其伟、何文琼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陈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