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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王志雄与宋其伟、何文琼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4)合江执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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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宋其伟,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何文琼,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志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其伟、何文琼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陈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