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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财产保全执行 · 2013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合江执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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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财产保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某某,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谢某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在审理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忠贵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谢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石龙乡营业所和中国工商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在上述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的存款金额和银行以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德勇

书记员:安小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