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男,职务,主任。被申请人白家庄砖厂,住所地隆尧县。负责人成荣波,住隆尧县。申请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隆矿罚字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被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月22日以提供不出被申请人可供法院保全的财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双喜审判员:王运兴人民陪审员:李海申
书记员: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