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张建设,男,职务,主任。被申请人西侯砖厂,住所地隆尧县。负责人孔令才,住隆尧县。申请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隆矿罚字第B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被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对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矿业管理办公室对隆尧县西侯砖厂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孔令才在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口信用社存款两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孙双喜审判员:王运兴人民陪审员:李海申
书记员: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