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连锁。被申请人魏正强。委托代理人孙兰柱,男,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连锁与被申请人魏正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连锁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正强驾驶的某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魏正强驾驶的某号货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庞建维
书记员:李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