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程向峰。被申请人白颖菊。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3-02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月6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白颖菊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白颖菊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81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宁审判员:李志勇人民陪审员:姚远
书记员:杨丽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