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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兵哲、薛青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1)

(2013)高行执字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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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兵哲。被申请人薛青凤。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7-02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15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申请人张兵哲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兵哲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8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宁审判员:李志勇人民陪审员:姚远

书记员:杨丽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