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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舒适与陈鸣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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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舒适,男,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陈鸣鸣,女,生于1957年7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第三人万天华,男,生于1955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与被执行人陈鸣鸣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舒适申请执行陈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3万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95元,同时,被执行人陈鸣鸣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0元,上述款项共计30995元。

执行中,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本院还受理了权利人朱海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5万元、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920元,同时,被执行人陈鸣鸣还应承担该案执行费2300元,该案各项款项共计155220元。2、被执行人陈鸣鸣系叙永县叙永镇西城幼儿园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3688.5元,并通过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环分社发放。3、第三人万天华与被执行人陈鸣鸣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4、万天华系叙永县公安局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3408.70元,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发放。5、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舒适、朱海燕申请本院追加万天华为被执行人,并同意每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收入来逐额清偿两案债权(扣划至二申请执行人所指定的账户内),并在本院对被执行人退休工资收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同意本院终结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所涉债务均系陈鸣鸣与万天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依法追加万天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将两案合并执行。被执行人陈鸣鸣与万天华每月均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收入,具备清偿能力,且申请执行人舒适、朱海燕亦同意每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鸣鸣和万天华的退休工资收入来逐额清偿两案债权,故本次执行在对被执行人陈鸣鸣、万天华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后的其余退休工资收入应予以强制执行。同时,在本此执行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后,两案即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舒适、朱海燕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万天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从2013年7月9日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陈鸣鸣在叙永县叙永镇西城幼儿园应领取的通过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环分社发放的退休工资收入中提取(扣划)2600元,直至扣清98800元为止;并每月将其中的442元提取(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舒适在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环分社账户内,将其中的2158元提取(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在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环分社账户内;三、从2013年7月9日起,每月从被执行人万天华在叙永县公安局应领取的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发放的退休工资收入中提取(扣划)2400元,直至扣清87415元为止;并每月将其中的408元提取(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舒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将其中的1992元提取(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朱海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四、在上述强制措施执行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被执行人陈鸣鸣、万天华退休工资收入所涉的发放方式及账户(账号、卡号);五、终结本院(2013)叙永民初字第1145号、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开亮审判员:刘宏业代理审判员:杨明康

书记员:赵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