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46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陈军,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建武,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5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吴陈军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258878********)。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陈军名下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账号:62×××78)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