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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庆与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雇员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北执字第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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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保全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62年9月生,汉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张庆申请执行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雇员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16日前返还申请人张庆借款本金及利息2571082.54元,但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理阶段,原告张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8年7月1日查封了被告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营业楼主楼第一层房屋。查封期限临近到期时,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本院于2010年6月16日续查封了被告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营业楼主楼第一层房屋。2011年6月8日,因续查封期限临近,我院再次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营业楼主楼第一层房屋。2012年6月5日,因续查封期限临近,我院再次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营业楼主楼第一层房屋。现因查封期限临近,申请人张庆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阳市东风路92号营业楼主楼第一层房屋。二、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阳市醒狮沙龙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